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8 号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施行。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部 长 张福森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补充规范

 

(一)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必须按照监狱的要求穿着囚服。不得私藏或者穿着便服,不得擅自改变囚服标识和式样。

(二)罪犯不得伙吃伙喝、私设小灶。

(三)罪犯不得蒙头睡觉、串换铺位。

(四)罪犯在行进中与来宾相遇时,须原地停下,手中持有工具的,须同时放下手中工具,待来宾走过后方可继续行走。未经允许,罪犯不得与来宾贴近、攀谈。罪犯三人以上行进时须排成纵队行进,不得挽臂、搭肩、拉手.

(五)罪犯不得持有“有价证券、信用卡、储蓄卡”等(供罪犯狱内消费的“一卡通”除外)。

(六)罪犯不得持有手机和手机卡,不得使用手机。

(七)罪犯之间不得称兄道弟、拉帮结伙、聚众滋事。

(八)罪犯不得化妆,纹身、染指甲、留胡须,不得戴首饰、穿高跟鞋。

(九)罪犯不得烫发、染发、戴假发.

(十)罪犯在看病时,不得指名要药,不得索要休息诊断书。

(十一)罪犯在回答问题时,不得抢话,不得指手画脚。

(十二)罪犯不得串监区、串监舍。

(十三)罪犯不得练拳习武。

(十四)罪犯不得搞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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