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京狱暂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1-12-28


2021)京狱暂字第1

罪犯李增海,性别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增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上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京狱暂字第3号
下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京狱暂字第9号
ysqgk.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