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京狱暂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9-12-27


(2019)京狱暂字第9号

罪犯陈志彬,性别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志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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