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六)

更新时间:2018-03-14


 

2018)京狱暂字第6
罪犯陈东生,性别19531216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825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1122日起2020821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东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3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312


上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七)
下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五)
ysqgk.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