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五)

更新时间:2018-03-06


 

2018)京狱暂字第5
罪犯温清军,性别1956215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2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79日起202778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温清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3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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