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京狱暂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京狱暂字第3
罪犯张淑香,性别
1949529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平谷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71127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7621日起2020620止,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淑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3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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