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励惩戒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26-01-13


一、奖  励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

1.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创作、竞赛、宣传等重点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2.检举、揭发或者制止其他戒毒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检举人、被制止人受到警告或者训诫惩戒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嘉奖:

1.及时发现、消除场所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

2.检举、揭发或者制止其他戒毒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检举人、被制止人受到责令具结悔过惩戒的;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发挥积极作用的;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场所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3.检举、揭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奖励决定应当及时在全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奖励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不予公示。

(五)戒毒人员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予以撤销,撤销程序参照奖励程序办理。

二、惩  戒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

 1.未经民警允许超越指定活动区域的;

2.辱骂或者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恶意歧视、欺辱、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4.恶意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冒领、隐匿、毁弃他人信(邮)件的;

5.参与赌博的;

6.盗窃、诈骗、侵占或者故意损毁、丢弃公私财物的;

7.私发信件或者私自与外来人员接触、勾结串通,传递信息(物品)的;

8.隐匿、毁灭证据、作伪证、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等阻碍调查、作证,或者包庇他人违纪的;

9.就诊、治病期间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或者夸大病情、提出无理要求的;

10.不遵医嘱服药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故意丢弃、私自服用(使用)药品的;

11.伙吃伙喝、串换食品或者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2.私自为他人或者介绍、联系为他人存款、购物、订餐、结账,或者指使亲友为他人存款、邮寄物品,或者擅自接受他人亲友存款、邮寄物品的;

13.私自为他人或者介绍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有偿服务的;

14.在探访、通信、拨打电话中谈论影响场所、民警安全的信息或者违反其他探访、通信、拨打电话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5.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或者过失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16.消极怠工、故意不完成生产任务的;

17.私自利用生产工具、原料等制作小工艺品、小饰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8.私自将小昆虫、小动物带回大队饲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9.考试、测试作弊的;

20.以编造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奖分的;

21.未经民警批准让他人代写文字材料或者为他人代写文字材料,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2.在所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3.以申诉、复议、诉讼等为由采取非正常途径、手段表达诉求,扰乱秩序的;

24.对他人语言、动作暧昧,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5.编造、散布、传播、交流违法犯罪信息、封建迷信、邪教思想或者谣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具结悔过:

1.在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时,不服从管理或者用言语顶撞、身体接触等方式对抗管理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习、劳动、训练、集体活动等戒治活动的;

3.未经民警允许跨越警戒带或者进入警戒区的;

4.故意移动、遮挡、毁损警管警戒设施、警戒区域标志或者监控设备的;

5.辱骂、威胁、侮辱、诽谤民警、医务人员、外协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6.打架、殴打他人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的;

7.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强行索取、侵占公私财物的;

8.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9.起哄闹事、肆意挑衅、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10.聚众闹事、斗殴、赌博、欺辱他人等结伙(3人以上)违纪的;

11.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姓名、住址的;

12.在所内刺字纹身或者为他人刺字纹身的;

    13.故意隐瞒本人所患传染性疾病的;

    14.私藏药品的;

15.自制、私藏、饮用酒类饮品的;

16.吸烟或者私藏、持有香烟、烟丝或者倒卖烟酒的;

17.伪装疾病或者经鉴定排除疾病仍继续伪装疾病的;

18.编造假病情、假情况企图骗取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奖励、救助等的;

19.故意污染公共或者他人饮水、饮食以及物品的;

20.冒用他人名义购物、订餐、结账、拨打电话的;

21.提供虚假亲属关系骗取探视、探访、拨打电话资格的;

22.发生猥亵、性行为(含同性)的;

23.对异性围观、起哄、骚扰,或者故意向异性裸露身体的;

24.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在所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2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26.探视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三日以下未归的。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具结悔过:

1.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者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探视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三日以上未归的;

    3.预谋或者实施脱逃的;

    4.私藏、吸食、注射毒品的;

5.私藏、传递、使用其他违禁品的;

6.所外就医、探视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回所拒绝接受毒品检测或者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7.预谋或者实施行凶的;

8.预谋自杀、自杀未遂、自伤自残、吞食异物、绝食的;

9.故意感染、传播传染性疾病的;

10.殴打、诬告陷害民警、医务人员、外协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11.抢夺警戒具或者抢夺案件文书及其他证据等妨害公务行为的;

12.本人或通过他人贿赂民警、工作人员或者介绍贿赂的;

13.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教唆违法犯罪的。

(四)戒毒人员违反《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连续六十日内累计扣分一百分以上的,给予警告。

(五)戒毒人员实施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惩戒条款的,按较重档次给予惩戒;实施二次以上违纪行为,触犯同一惩戒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惩戒档次;实施二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给予惩戒。

(六)戒毒人员共同违纪的,根据其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惩戒。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给予惩戒。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戒:

1.自动中止违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脱逃后主动返回的;

3.主动交待违纪事实且认错态度好的;

4.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线索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6.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7其他经研究认定的情形。

免除惩戒应当按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形成案卷材料,参照惩戒程序办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戒:

1.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拒不承认的;

2.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曾受过惩戒的。

(九)办理案件所查获违禁品、赌具、赌资(物)以及实施违纪行为所用的工具,予以收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所查获物品属于物证的,交管理部门保管、处置。

(十)戒毒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公私财物,应当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十一)戒毒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对受到惩戒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并执行强化教育。

对受到责令具结悔过的戒毒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具结悔过书,并在全所范围内通报。

三、权益保障  

戒毒人员对奖励、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公示期内向所考核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所考核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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