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更新时间:2019-04-29


 

 司发通〔2014〕75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提高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教育矫治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坚持因人施教的原则。根据戒毒人员的认知规律、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确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帮助个体戒除毒瘾,实现不同程度的改变和成长。
坚持综合矫治的原则。遵循教育矫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管理、生产劳动等手段的教育矫治功能,使场所各类教育活动形成合力,提高综合矫治能力。
坚持面向社会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势,全面提升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水平,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坚持科学创新的原则。根据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研究教育矫治工作中的新问题,探索新方法,不断实现教育矫治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教育矫治内容
(一)入所教育。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场所环境,适应戒毒所生活。入所教育在完成生理脱毒后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开展戒毒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守则》,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所所规所纪。帮助戒毒人员了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在所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矫治目标和方向。
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肝炎、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学习所内集体生活所需要的卫生常识,帮助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开展行为养成教育。组织队列训练,开展内务卫生和所内文明礼仪习惯养成教育,增强戒毒人员组织纪律观念、集体观念,培养自觉遵守文明礼仪的意识和习惯。
(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障法等与戒毒人员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三)思想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贯穿始终,强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帮助戒毒人员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尊老爱幼、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风尚。
(四)戒毒常识教育。传授禁毒戒毒基本知识,帮助戒毒人员了解毒品的特性和危害,了解我国的戒毒体系、戒毒基本流程,树立戒毒信心,提高参与戒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心理健康基本知识,了解场所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流程,帮助戒毒人员分析吸毒的心理根源,掌握调控情绪的方法,改变错误认知,学会正确归因,提高应对压力和挫折的能力,学会与人沟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六)文化素质教育。举办文学、历史、音乐、书法、绘画、科技知识等讲座,以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提高戒毒人员文化素养,激发生活热情,树立健康生活态度。鼓励戒毒人员参加电大、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七)戒毒康复训练。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学会戒毒康复项目的相关知识,掌握生理和心理康复的具体方法。
开展戒毒康复教育。介绍戒毒康复项目和要求,传授增强戒毒意愿、修复个性缺陷、恢复正常社会情感、拒绝毒品的知识和方法,为开展戒毒康复训练奠定基础。
开展体能康复训练。借鉴医学和运动生理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将运动康复运用到戒治过程中。开展适合戒毒人员身体状况的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选择广播体操、健身操、器械训练等常用健身项目,帮助戒毒人员掌握锻炼方法,养成锻炼习惯。
开展心理康复训练。对戒毒人员进行情绪管理、意志力训练、个性修复、情感重建、人际交往、抗复吸训练、拓展训练等专题团体心理辅导,帮助戒毒人员增强抵抗诱惑的意志品质,客观认识个性缺陷与吸毒的关系,引导戒毒人员通过自我体验和自我反省,塑造积极人格,增强拒毒能力,强化戒毒效果。
(八)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改变好逸恶劳的思想和习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戒毒人员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劳动保护知识,提高戒毒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技能。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国家禁毒办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将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根据戒毒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求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戒毒人员考取职业技能资格或等级证书,为就业创造条件。
(九)回归社会教育。对即将出所的戒毒人员进行回归社会教育,帮助他们了解社会形势,做好回归社会的准备。回归社会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帮助戒毒人员了解国家和社会发展新形势,了解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新变化,了解当地市政交通、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了解出所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方法。
帮助戒毒人员重建社会支持系统。教育引导戒毒人员建立健康的朋友圈、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交往。
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传教育。向戒毒人员介绍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戒毒人员合理选择就业岗位;向戒毒人员介绍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的机构和流程,动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体验戒毒生活,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参与方法,使他们出所后能够及时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矫治方法
(一)发挥课堂教学功效。完善教材体系。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自编辅助教材,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基础课程内容,体现当地特色。
规范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系统学习知识,改善认知结构的有效方式。要开设法律常识(30课时)、思想道德(30课时)、心理健康(30课时)、文化素质(20课时)、戒毒常识(30课时)5门课程(共140课时)。课堂教学原则上实行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50人。
改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互动式教学,采用案例讲解、课堂讨论等方式,充分调动戒毒人员参与热情。利用现代化教学媒体,通过网络、数字化点播等手段,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二)提高个案化教育水平。制定个案化教育矫治方案。入所初期,进行一次个性化分析诊断,由大(中)队民警和心理咨询师,参照心理测评结果、个人成长史、现实表现等情况和诊断评估标准,逐人制定个案化教育矫治方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做好跟踪管理;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期,从戒毒人员法制观念、道德水平、文化素质、心理、生理健康状况等方面,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调整教育矫治方案,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对每名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突出个别谈话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所大(中)队民警对每名戒毒人员每两个月要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新入所和变更大(中)队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外出探视前后或者家庭发生变故的、长时间无人探访或者家人不与其联系的、情绪和行为明显异常的、变更执行方式、所外就医、延长或临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进行个别谈话。
(三)突出心理咨询的特殊作用。广泛进行心理测评。由专职心理咨询师对戒毒人员的情绪状态、环境适应情况、人格特质等作出入所评估,逐人建立心理档案,筛查有心理问题人员。
定期举办心理咨询服务。以当面咨询或者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心理问题。
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遭受家庭、婚姻等重大突发事件心理严重失衡的、长期处于抑郁焦虑和自我封闭状态的、有逃跑、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及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四)发挥场所文化建设的教育矫治功能。培育场所戒毒文化环境。围绕戒毒文化主题,统筹规划,精心布置,在设施建设、环境营造中集中体现戒毒工作理念和特色。设置鼓励、引导、关怀和与禁毒内容相关的标识,突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活泼向上的氛围,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
构筑场所戒毒文化阵地。建立所内广播、自办报刊、宣传栏、局域网等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国家戒毒政策、报道场所戒毒生活。
创新场所戒毒文化活动形式。定期举办“文化月”、“文化节”,利用 "6·26" 禁毒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组织文艺表演、演讲、书画、摄影、歌咏比赛、读书征文、体育比赛等文化活动。
打造场所戒毒文化精品。结合本地文化特点,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品牌,形成“一所一品牌、一队一特色”的戒毒文化特色。
(五)实现教育矫治工作的社会化。发挥社会资源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研合作、购买服务、资源共享等多种合作途径,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与社会进一步融合。
搭建社会帮教平台。建立一支稳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定期来所开展帮教:建立一个与党、政、军、工、青、妇、团等社会各界共建的帮教基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场所民警或者戒毒人员到社会上进行戒毒公益宣传活动。
开展后续帮扶。落实《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协助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关怀救助工作;鼓励在街道、社区建立后续照管站和戒毒工作指导站,帮助完成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建立戒治质量考查机制,通过跟踪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考查场所戒治质量。
四、教育矫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教育矫治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戒毒局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教育矫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教育矫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教育矫治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教育矫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民警,实行层级责任目标管理,使教育矫治工作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的责任感。要把教育矫治工作作为评价各级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民警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教育矫治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不低于收治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收治人数低于500人的场所,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康复训练和专题教育。按照不低于06%的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为有需要的戒毒人员提供个体心理咨询服务。要把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战略任务,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通过开展经验交流、示范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个案矫治水平,提升个案矫治能力,打造一支个别教育能手队伍;通过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加快专业人员引进和培养,打造一支心理矫治专家队伍;通过开展教学观摩、集体备课等活动形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打造一支专职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优秀心理咨询师评选活动。
(三)配备完善的教育矫治设施设备。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与收治人数相适应的教学、文体活动、图书阅览、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用房,配备齐全的电化教学设施和教学网络。应当设置心理矫治中心和身体康复训练中心,配备满足开展康复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教育戒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教育矫治的科技含量。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收集、运用、管理教育矫治信息,并充分交流和共享这些信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落实教育矫治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规定要求,制订本地教育经费标准,确保教育矫治工作经费保障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为教育矫治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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