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四)

更新时间:2018-06-15


 

 

2018)京狱暂字第14

罪犯李刚,性别1970923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1128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1023日起20251022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6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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