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通信的条件及程序

 

一、罪犯会见的条件

(一)会见范围

配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

与罪犯关系密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叔、伯、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姻亲(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经罪犯本人书面申请,监区申报,监狱审核批准,可按照正常范围会见。

(二)会见次数、时间

罪犯一般每月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不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未成年罪犯会见时间可延长至一小时。

(三)暂停会见

罪犯被隔离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禁闭、严管教育期间以及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的,暂停会见。

二、罪犯会见程序

(一)罪犯入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监狱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或监护人寄发《会见通知书》及《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或监护人按会见范围如实填写《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复印件,一并寄回监狱。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6周岁以下公民)、护照(外国公民)。

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军队政工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以上证明有一项能够证明与罪犯亲属关系的即可。

罪犯的法定监护人如为近亲属以外的个人或组织,须经罪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罪犯亲属为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监区对《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审核民警签字,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将符合会见条件的亲属、监护人信息录入系统,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未寄回《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的,可在首次会见时交予监狱,由监狱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原件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罪犯亲属、监护人进入监狱前,监狱责任民警宣布会见规定,严格安检。亲属、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1.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2.不配合安检、不听从民警安排;

3.酒后或精神、行为明显异常的;

4.经告知仍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的违禁物品的;

5.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前,经监狱查验有效身份证件,需逐个完成即时生物特征采集、登记,会见亲属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应与其监护人同框共同采集人像。信息采集后,收存罪犯亲属、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换发《亲属会见证》。

罪犯亲属或监护人持《亲属会见证》,由监狱责任民警带领进入监狱。

(五)会见结束,经监狱民警、执勤武警核验证件无误后,由责任民警将罪犯亲属、监护人带出监狱,收回《亲属会见证》,同时返还罪犯亲属、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罪犯通话的条件及程序

 

一、罪犯通话的条件

罪犯通话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

罪犯无上述亲属的,可从与罪犯关系密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叔、伯、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姻亲(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经罪犯本人书面申请,监区申报,监狱审核批准,可按照正常范围通话。

二、罪犯通话次数及时间

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只能拨打一个亲属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未成年罪犯每月可以通话两次。

三、暂停通话

罪犯被隔离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禁闭、严管教育期间以及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的,暂停通话。

四、罪犯通话程序

(一)罪犯首次通话前,罪犯亲属、监护人向监狱提供身份证件、与罪犯关系证明、电话号码。

(二)监区应核实罪犯亲属关系和电话号码,无误后,经核实人签字,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录入系统。

(三)监狱民警按监狱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罪犯拨打亲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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